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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转让网店须经过平台同意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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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
姚某在某电商平台开了一家主营化妆品业务的网店,经过几年的打理,信用等级累积至四钻,拥有稳定的客户群。
后来,姚某与李某签订了网店转让合同,约定将名下店铺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。
因网店实行实名认证制度,故李某支付转让金并接管店铺后,仅对账号密码进行了变更,后台实名认证的店主仍为姚某。
之后,姚某进入该电商平台所属公司任职,不久被查到其名下有网店。
公司根据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在自家平台开店的规定,将姚某的网店关停。
李某的正常经营活动突然中断,便以电商平台所属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与姚某的网店转让合同有效,解封网店,并协助其变更实名认证信息。
【法律分析】
民法典规定,债权人转让债权,未通知债务人的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
法院审理认定,姚某通过与电商平台所属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取得系争店铺之经营权,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。
姚某转让系争店铺,实质上系将其与公司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李某。
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。
现姚某与李某未征得公司同意私自转让,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公司查封系争店铺,亦属根据内部规则作出的正常管理行为,并无不当。
另外,网店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等级,该信用等级与店主经营能力及信誉息息相关,是消费者网络购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。
在缺乏转让公示的情形下,店主私自转让网店,会导致经营能力及信誉与信用等级不匹配之状况,对网络交易安全带来不利影响,故法院认定公司服务协议规定限制网店私自转让具有合理性。
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,未通知债务人的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
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,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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